索引号 | 01526089-2-/2021-0426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固东镇 |
公开目录 | 其他资金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16:3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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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东镇人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腾冲市固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采购行为,完善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采购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腾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的通知》(腾财发〔2021〕35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镇政府(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货物和工程以外其他与林业服务有关的政府采购对象。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耗材、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组织领导。成立项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的副镇长担任组长,由分管项目的副镇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项目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财政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所所长担任,副主任由项目办主任担任,人员由财政所、项目办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镇政府日常采购管理工作。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的填制、申报、参与招标和自行组织采购的招标函制作、招标函公示、招标主持、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单位内控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根据依法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单位内控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限额以下的,或者目录外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若符合单位内控采购,且政采云电子卖场可操作购买的项目,可以由申请部门自行在政采云电子卖场完成采购。
限额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目录内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在云南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申报通过后,按照限额标准规定,该委托的委托集采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不委托的在政采云电子卖场采购。
(三) 单位内控采购项目审批程序:
1.集中采购集采目录外的,单项或批量金额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项目,按本单位制定的内控采购制度审批执行,提交内控采购所需材料。其中:
(1)单项或批量金额0.1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不必办理政府采购内控审批手续,可直接按照财务报账程序审批和列支。
(1)单项或批量金额0.1万元以上至1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需填报《腾冲市固东镇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腾冲市固东镇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明细表》,可不提供询价备忘录;
(2)单项或批量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需填报《腾冲市固东镇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腾冲市固东镇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明细表》。
(3)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采购单位或项目办自行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所询价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除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不少于3家供应商供货价目表(盖供应商公章)等必要材料,确实不足3家的要有情况说明备查。
执行单位内控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事宜由各站所经办人员、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完成,并形成相关的采购资料存档。适宜市场现场比价的不少于两人参与,坚持“货比三家”、优质优价的原则进行采购。
2.在上报采购时,必须按照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上报项目,并区分属目录内还是目录外,政府采购还是单位内控采购,并严格执行。
3.财务报账需具有能体现采购过程的采购资料。包括《腾冲市固东镇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腾冲市固东镇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明细表》、询价备忘录、供货价目表(盖供应商公章)、成交材料等。
第五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采购预算编制和实施,以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采购预算控制管理
第七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单位内控采购预算两部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政府预算项目、采购项目、采购目录(品目代码请参照财库〔2013〕189号)、数量、计量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资金、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等。单位内控采购预算参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经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方能编入年度采购预算。
第八条 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坚持量力而行,不能举债采购。使用专项补助资金采购的项目,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规定,否则不予采购。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年度采购预算。预算额度内不同子项的调整,应当严格管控,确需调整的须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执行。超过预算额度的调整,采购人应当严格管控,确需调整的须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同时应当执行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采购控制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采购人采购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采购制度。财政所负责日常采购指导、审核事务,承担年度采购预算审核和执行申报(含网络申报)、报备、报告、资料归档等。
(二)岗位职责分工。财政所负责采购资金来源和用途、预算审核、对采购审批单的单价和逻辑审核与申报;党政办公室负责将大额采购单提交党委班子研究,以及对内控采购审批(规定额度范围内)、政府采购审核和采购执行监管。
第十一条 单位内控采购实施计划审批与执行控制。
(一)单位内控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批,使用采购审批单方式审批,但“目录编号”应当按公布实施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明细填列。
(二)单位内控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年度预算调整达10万元以上的采购事项,应当提交党委班子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节能产品,并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等。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选取合法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依法按程序组织。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在开展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时,应当参照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 采购合同与执行控制管理
第十四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对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经分管领导同意或提交党委班子讨论通过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对采购文件进行妥善管理。不得对采购文件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影像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和构成以及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有相应记载。
(八)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镇政府将适时组织对采购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管理情况;
(三)采购备案、审核或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预算、计划和执行的编报情况;
(五)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采购合同的订立、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答复情况;
(八)采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采购活动发现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政府采购、单位内控采购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固东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固政发〔2017〕74号)文件同时废止。
固东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