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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89-2-30/2015-0719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固东镇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3-08-13 17: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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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东镇解决群众诉求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固东镇解决群众诉求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共保山市纪委、保山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社区班子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和解决群众诉求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对负有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不论其是否已晋升其他职务或调离原工作岗位,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与有错必究相结合的原则;

    (二)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按照干管权限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固东镇受理群众诉求首问首办责任工作办法》,未履行首问首办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属于本部门、本岗位受理的群众诉求事项不受理或者对诉求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应该解决的群众合理诉求,不认真解决或因作风不扎实、落实不到位、解决不彻底等又产生重复诉求或集体上访、缠访、闹访,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的群众诉求事项不认真办理,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上报并且不能说明理由,以及未按规定上报进展情况的;

(五)对群众重大信访诉求事项和紧急事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未及时处置、上报、有效控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越级向上级机关反映诉求的人员,责任单位未按通知要求接回处理,主管领导不按要求及时到现场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为了个人或部门、单位的利益,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群众诉求,协助、暗示、放任群众越级上访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畅通群众诉求工作职责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凡是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

    (一)给予批评教育的,由镇纪委组织调查并提出建议,报镇党委批准后实施;

    (二)给予组织处理的,由镇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报镇党委批准后实施;

    (三)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各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社区解决群众诉求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