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2-1-/2022-0711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滇滩镇 |
公开目录 | 乡镇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7-11 15:4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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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滩之窗2022-07-11 22:40发表于云南
滇滩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镇村环境卫生,保障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结合滇滩镇实际,现就规范全镇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凡在滇滩镇辖区内养犬或从事犬只经营的公司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其中,滇滩所有集镇为重点管控区。
二、滇滩辖区内养犬的公司和个人对犬只应当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准放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必须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以保证安全;
(二)饲养犬只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予以管束制止;
(三)携犬外出时,犬只必须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四)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犬只死亡的,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携犬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粪便铲,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六)无教学、科研、警用、导盲等特殊需要不得携犬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区,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犬只实行登记管理制。凡养犬的公司和个人,都必须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由滇滩镇兽医站负责登记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家犬的狂犬病疫苗强制免疫工作。由兽医站以及具有资质的兽医诊疗机构施行对犬注射免疫,疫苗接种后,进行登记、收费,发放《云南省畜禽免疫户口册》。
四、凡未采取牵引措施出户或无标记犬(未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备案)的,一律视为流浪犬,相关部门和居民均有权捕捉,并按有关规定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犬如伤人,追查犬主责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到医疗机构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规范处置伤口,预防狂犬病。
六、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遵守犬只饲养、交易等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
七、若发生狂犬病疫情或检疫发现可能患有其他严重传染疾病的犬,有关部门将及时追踪捕杀伤人犬及可疑犬,犬尸应避开水源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或出售。
八、犬只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如下原则划分: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捕捉和收容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负责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治安案件。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在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查处在非犬只交易场所进行流动售犬或占道售犬的行为,配合派出所捕捉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宣传办负责做好滇滩镇辖区内的文明养犬宣传教育,督促群众做好流浪犬领养的登记、免疫以及日常管理。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违法的养犬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5856068。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滇滩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