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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8-0-30/2018-0802028 发布机构 腾冲市曲石镇
公开目录 财政预决算 发布日期 2018-08-02 20: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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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石镇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完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原则: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筹措和使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四条  财务计划是指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包括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

  第五条  资金筹措计划依据上级批复的各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额度,不得留有缺口。

    第六条  项目用款计划根据上级批准的项目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 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滞留项目资金。

第七条  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省级以上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九条  自筹资金是指项目区人民投劳折资。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以项目建设规划为依据,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

1、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由各项目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计量申请经监理部门签字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工程、财务部门按合同规定和计量申请核定各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的拨款额度,报领导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对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拨款,应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或供货单位银行账户,可使用银行本票、票汇、转账支票,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和支票背书转让。
    2、财务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规,支付资金必须做到手续完备,票据规范。

3、项目资金严格按合同执行,对违反合同的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可以延迟或核减拨付工程资金。

4、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资金要求,建立专门的工程项目财务资料,确保财务资料齐全。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档案资料,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统计及财务报告。

5、工程竣工后,要完善工程验收所需的财务审计报告。并负责办理工程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为实施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工程款和竣工工程等。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要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要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三条  应收款项是指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四条  竣工工程是指已经完工、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

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十五条  负债是指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部门为实施项目建设而形成的、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十六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十七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规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待项目运行期满后,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水利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十八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主要是其他往来款项。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如有必要,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密切配合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定期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检查审计。

对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八章  

 

   第二十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