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20241211-00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4-12-11 16:44:26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参保缴费资助对象及标准
1.资助对象及标准
2024年缴纳标准400元,施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标准如下:
(1)全额资助。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2)定额资助。
一是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2024年参保缴费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参保。
二是腾冲市、龙陵县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除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外的农村居民,2024年参保缴费给予每人70元的定额资助参保。
三是居住在腾冲市、龙陵县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120元,不足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四是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对象,2024年按照每人1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参保。
五是过渡期内未纳入农业农村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2024年定额资助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资助参保以缴费时身份状态为准,缴费时是普通人员后期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个人缴费不再进行退费;缴费时是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后期调整为普通人员,个人缴费不再补缴。
二、医疗救助待遇
2.医疗救助对象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
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起付标准
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对一类、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三类人员按照基数10%确定,四类人员按照基数25%确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累计计算。2024年9月1日起,第三类人员起付标准为2840元、第四类人员起付标准为7100元。
4.报销比例
一类人员按照100%支付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照60%支付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
5.支付限额
原则上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动态调整。医疗救助限额为26000元,医疗救助支付限额根据保山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适时调整。
三、乡村振兴监测对象医疗救助政策
6.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范围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
7.待遇政策
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