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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20241211-00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目录 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 2024-12-11 16: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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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公开


一、居民参保缴费政策

1.居民参保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按年度定额缴纳医保费用,2024年缴纳标准400元,各级财政补助670元。

2.居民大病缴费政策

居民也有大病保险,从居民医保基金中筹集,不再单独缴纳大病保险费用。筹资标准原则上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10%左右,根据上年度大病保险收支结余情况确定。202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90元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二、居民待遇政策

3.居民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县域内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50%,中药饮片处方报销比例为60%,县域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25%,年度支付限额400元,支付限额不在家庭成员之间调剂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与住院费用累加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4.居民慢性病病种

门诊慢性病共23种,具体为: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III°、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

5.居民特殊病病种

门诊特殊病共30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克罗恩病、肌萎缩侧索硬化渐冻症、特发性肺纤维化IPE、多发性硬化、特发性炎性肌病皮肌炎、抗合成酶综合征、儿童幼年性多肌炎/皮肌炎、免疫介导坏死性肌病、线粒体肌病、包涵体肌炎、多发性肌炎、脊髓性肌萎缩症、普拉达一威利综合征小胖威利、特纳综合征、儿童中枢性性早熟、肝豆状核变性、视神经脊髓炎。

6.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

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90%;其他特殊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1200元,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70%。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200元,年度支付限额1500,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内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60%,门诊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单独支付,不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7.居民医保谈判药品门诊报销政策

按照谈判药先行自付比例扣除自付费用后的费用,每种谈判药每年须支付一次且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即起付线金额1200元,并与住院起付线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8.居民住院待遇政策

起付标准:居民医保的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900 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二级以上中医院支付标准在二级以上医院基础上降低100;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累计,每次住院均计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累计为10000元。

支付比例: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以上中医院支付标准在二级以上医院基础上提高10%

9.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保障,普通参保人员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含意外伤害住院、重大疾病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患者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累计超过10000元的,进入大病保险分段报销:10000元以上至3000030000的,大病保险报销60%;30000元以上至5000050000,大病保险报销65%;50000元以上至8000080000的,大病保险报销70%;80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80%

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较普通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10.居民重大疾病政策

目前规定的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共有22: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参保人员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第一诊断符合重大疾病病种范围严重精神障碍除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报销,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11.居民医保报销限额

居民医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12.居民生育报销政策

参保孕产妇在统筹区内、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其中:顺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乡两级同为1800,剖官产医疗费用包于支付标准县级为2700元、乡级为2100元。住院分娩单病种包干支付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个人不承担费用。

参保孕产妇在州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其中顺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2400元,剖官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34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达不到限额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医保基金按限额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因难产、危急孕产妇抢救、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或孕产妇伴随有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导致诊疗所需费用超出单病种包干支付范围,或在统筹区外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不再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按普通住院医保待遇标准进行结算。

13.居民医保转诊转院政策

参保患者原则上按照逐级转诊的要求转诊转院,即首诊后根据病情需要逐级转诊,基层医疗机构优先转至二级医疗机构危急重症患者可越级转诊至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转至三级医疗机构。对按照分级诊疗要求进行首诊及转诊转院的参保患者,按医保政策规定的正常比例进行报销;对未按转诊转院规范进行诊治的,其医药费含大病保险费用在正常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分别下调10个百分点,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情况不受首诊医疗机构为二级及二级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不降低报销比例,特殊情况是指:

1对于危急重症患者、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周岁以上老年人,0-6岁的婴幼儿、精神病、重度残疾人等、法定传染病患者等,就近、就急、就病情自主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

2患者因某一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后因同一种疾病需要再次入院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直接选择原就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

3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急危重症疾病,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的情况。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分级诊疗挂钩,下级医疗机构规范上转上级医疗机构时,参保人只需补足上下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差额;上级医疗机构规范下转下级医疗机构时,参保人无需再支付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