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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7980321-5-/2023-0301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审批 发布日期 2023-03-01 16: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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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古镇居民建房审批制度

和顺古镇居民建房审批制度

  

和顺古镇居民修建房屋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1112月批复)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腾冲县火山热海风景名胜区和顺景区详细规划》《腾冲市和顺古镇实施办法》、《腾冲市和顺古镇维修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审批流程:

1书面申请: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审核确认;

2和顺镇居民建房审批表(向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领取);

3合法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4.原有土地现状照片;

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建筑设计方案。方案要反映最终房屋效果(彩色规划效果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污水处理设施安装等内容),文字说明(房屋主结构、屋顶、门、窗、墙等建筑装修材料的使用情况)。

(一)现场查勘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建设保护中心、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部门、林业站、村(社区)委会等进行实地踏勘。

(二)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社区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和顺古镇居民建房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

(三)审查委员会审查。

(四)批准发证。和顺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和顺古镇居民建房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二、技术要求:

在和顺古镇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建房中应做到:

1、和顺古镇民居格局必须遵循和顺传统民居平面布局的基本形式。对原有民居进行修建不得破坏传统建筑风貌和结构承载方式。重点保护民居和保护民居以修缮为主,但不得进行改建和拆建。

2、房屋建筑必须按照传统的风貌采用木材、瓦片、筒瓦、老洋河石、火山石、土坯和青砖等建筑材料。屋顶必须处理成全坡屋面。

3房屋建筑以两层木结构为主,严禁建盖二层以上(不含二层)房屋,建设总高度不得超高9

4、不得搭设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设施,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架设阳光棚、雨棚、钢架房、铁皮房、水塔、太阳能等附属设施

5 和顺古镇民居不得使用铝合金窗、钢窗、塑钢窗和全玻璃窗,玻璃不得使用有色玻璃。需采用传统风格的门窗

6 民居建筑的木作部分油漆应采用传统民居色调,选用无色油漆或仿古色调,并且做到协调统一。

7 所有卫生间的粪便必须经化粪池处理。

8 厨房内生活污水必须经过隔油池后,排入城市排污管网。

9 修建过程中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遮挡,遮挡高度不得低于建筑高度。

10修建过程中及时处理建筑垃圾,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堆放建筑材料及垃圾,不得影响四邻正常生活。严禁焚烧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