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980321-5-/2020-0513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审批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15:09:46 |
文号 | 浏览量 |
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
新、改、扩建设房屋审批制度
(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一份,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审核确认。
(二)提交建房流程审批表一份(到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领取)。审批表内容包括原宅基地内房屋现状基本情况,建房方案,反映最终房屋建筑装修装饰的效果图、方案文字说明(内容必须包括建筑外观风貌、供热水设施方案、污水处理设施安装等内容),房屋主结构、屋顶、门、窗、墙等建筑装修材料的使用情况。
(三)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土地使用证》上的产权人需与申请人一致,土地证遗失或正在办理的由国土部门出具意见,涉及几家几份的需由产权所有人共同签署意见并经村民小组和社区村委会确认后方可有效。
(四)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册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五)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及承租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和顺景区详细规划》和《腾冲县实施<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和顺古镇内所有房屋改建、新建、扩建都需要审批通过后方可建设。经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制定本制度:
(一)当事人到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咨询,领取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及建设方案;
(二)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保护规划股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并对建设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建房方案退回当事人并要求其进行修改:
(三)对初审通过的方案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班子成员、相关股室人员、镇政府联系领导、镇古镇办公室人员、国土所负责人进行实地勘察,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审核。
(四)讨论审核通过后的方案,由分管领导和局长分别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五)古镇保护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的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报和顺镇人民政府,由和顺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于2011年7月成立,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成立后和顺古镇内一切未经审批擅自新、改、扩建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今后将一律不予在此违法建筑内办理诸如安装电表、经营许可等手续。故请古镇内居民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对新、改、扩建房屋积极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在2011年7月1日前建盖的与古镇风貌不相协调的房屋,主要是混凝土浇筑房,请积极到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申报,拿出与古镇风貌相协调的装修装饰方案。
(三)根据《条例》规定,古镇内所有房屋建筑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以两层木结构为主。
(四)在和顺古镇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建房中应做到:
1、房屋建筑必须按照传统的风貌,采用林木、老洋河石、火山石、卵石、瓦片、青砖、土坯等建材。
2、不得搭设与古镇风貌不相协调的设施,如采用阳光板、石棉瓦、彩板瓦等。
3、不得使用铝合金窗、钢窗、塑钢窗和全玻璃窗,玻璃不得使用有色玻璃。应选用传统形式的木槅窗。
4、民居建筑的木作部分油漆应采用传统民居色调,选用土黄色或仿古色调,并且做到与周边环境协调。
5、所有卫生间的粪便必须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排污管网。
6、厨房内生活污水必须经过隔油处理后,排入排污管网。
7、修缮过程中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遮挡,遮挡高度不得低于建筑高度。
8、修缮过程中及时处理建筑垃圾,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堆放建筑材料及垃圾,不得影响四邻正常生活。严禁焚烧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