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20-0916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09:21:25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腾本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于2020年6月4日及2020年8月5日对你公司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养殖场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和“养殖场需配套建设的排污处置设施不合格(沉淀池及无害化处理池未做防渗;沉淀池未遮盖,养殖废水经发酵池发酵后排入沉淀池简单处理后排入自然沟渠)”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4日、2020年8月5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1份;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5日和2020年8月10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2020年6月4日、2020年8月5日现场执法照片;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及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20〕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9月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20〕10号),2020年9月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对公司养殖场未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对公司养殖场需配套建设的排污处置设施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