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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0-7/20231123-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1-23 14: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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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腾冲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市级部门财政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以及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各项单位资金收入。按资金性质分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级部门财政资金的审批、使用、管理,以及预算执行年度内因特殊情况变化必须增加的支出,适用本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级部门应严格执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二章  年度预算审批程序

第四条  财政预算的审批。财政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市及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零基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各项财政资金。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市级部门预算的审批。部门预算是根据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安排用于市级部门正常支出的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由市级各部门经部门党组(党委)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核。部门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20日内批复各部门。


第三章  市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批

第六条  市级项目支出实行零基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优化结构、保障重点,勤俭节约、强化绩效的原则,按照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保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保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的顺序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市级项目支出预算需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的设立、评估、退出、申报、分配、使用和下达。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后,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方案将项目按规定批复至各部门。对于年初未批复到部门的预算预留资金,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属政策性规定支出的预算预留资金,按政策规定及预算管理办理。

(二)属全市性预算预留且明确到具体项目和部门的资金按市人代会审查批准的预算方案执行。由部门填报专项资金审批表,经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属全市性预算预留已明确用途、性质和类别但没有明确到子项目的资金,含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前期费、教育费附加、艾滋病防治项目、航班补贴资金、全市文化事业发展支出、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资金等。由业务主管部门编制资金使用分配方案,金额在500万元以(含500万元)的,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1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委政府的签批、审定意见办理。

(四)属全市预算预留但没有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一般性资金,具体包括:节日慰问经费、干部教育经费、全市性规划编制经费、会议费,其审批程序和额度为:金额在100万元以(含100万元)的,部门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5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五)属全市预算预留的预备费、考察费两项资金,审批程序和额度为:金额在100万元以(含100万元)的,部门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含3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3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所安排的市级财政项目支出一律不得突破预算。凡是预算安排中已明确的项目,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九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须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和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确需对预算科目、项目等进行调剂,经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第十条  对已下达各部门的财政项目预算资金,不得横向拨款至市级预算单位和各乡镇。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及审批权限

第十  市级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通知或文件后,需在15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并将专项资金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市级财政在30日内下达各部门。对上级转移支付已明确资金分配方案的原则上不调整,上级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下达。未明确资金分配方案的,需严格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由市级相关部门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属于有专项规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或市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属于财力性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编入年度财政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

(二)属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或市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指标文件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管领导,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或市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指标文件20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对于部分上级专项资金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为鼓励向上争取,单位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增加但年初未纳入预算的,来源为上级部门或社会捐赠的,参照省级管理方式视同为因上级资金增加,允许年度中增加预算。其他因年初未纳入预算造成的增加,需纳入预算调整程序。


第五章  新增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  各部门应精准编制中期规划和年初预算,要牢固树立预算法定意识和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按照同级人大批复的预算组织执行,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安排使用资金,严把支出关口。预算执行中,市委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需新增加支出的,原则上列入次年部门预算。必须当年新增加支出的,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市级预算支出;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省级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增加的市级预算支出;

(三)根据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决定,必须在预算执行中增加,但不属于预备费使用范围的支出;

)补充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第十 市级财政新增财政资金支出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部门申请。市级各部门确需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必须有明细项目的规模数量(或工作量)、单位定额标准、金额预算;重点项目还应当有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汇总表,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转交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二)财政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交办通知,对部门申请进行审核,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结转、年度财力和项目轻重缓急等情况,对新增财政资金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收到市财政局书面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申请部门,根据财政建议对新增加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并根据新增支出审批权限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市长、市政府常务会或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人大审议。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增加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法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对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五)特殊事项。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财政资金追加,按照财政应急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由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办理后再按正常程序逐级审批并编入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其他涉密等特殊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 市级财政追加财政资金的审批权限。

(一)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分管用款单位、财政部门的副市长审核后报请市长审批,使用年初预留的支出调剂解决的按规定审批后执行,需追加预算的纳入调整预算程序;

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纳入预算调整程序。对超过当年市级财政可用财力的,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和国库资金对支出预算的保障,纳入次年预算安排。

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并纳入预算调整程序。对超过当年市级财政可用财力的,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和国库资金对支出预算的保障,纳入次年预算安排。

第十  与省结算后的上年净结余资金,按照要求全部转入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财政决算时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符合追加条件的,根据需要追加财政资金项目的情况,由市财政局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财政资金的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在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中进行审计监督。市级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对占用、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21 4 8

制定的《腾冲市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及预算预留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腾政办发〔202114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