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0-7-/2022-0127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09:19:36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成立腾冲合创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批复
腾冲合创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0 号令)以及《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符合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条件,同意你单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原则同意张立邦担任代理记账业务主管,张立邦、赵彩菊、姜秋月等3人为专职代理记账业务人员。
三、你公司属接受委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及其他会计业务的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审计、评估、验资等业务。
四、你公司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到公司所在地的腾冲市财政局办理公司专职人员会计人员信息变更事宜,然后申请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在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五、你公司的经营业务接受省、市、县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等机关的监督管理。你公司应按《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于每年4月 30 日前将代理记账有关材料(含工商企业年检材料及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报腾冲市财政局备案。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第 80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我局有权依法撤销、收回授予你公司的行政许可。
六、你公司须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七、请在收到《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自行录入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此复。
腾冲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