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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0-7-/2022-0112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1-12 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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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财政局关于再次重申整顿规范代理记账市场秩序的通告

腾冲市财政局关于再次重申整顿规范代理记账市场秩序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财会人员:  

2020113日腾冲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整顿规范代理记账市场秩序的通知》(腾财发[20205号文件),对腾冲市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督管理和开展代理记账市场检查工作作了具体布置和要求,各相关单位虽作了自检自查和整改,但仍然存在代理记账市场不规范、整改不到位的现象。为强化代理记账市场监管,进一步整顿治理代理记账市场乱象,净化代理记账市场环境,维护代理记账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代理记账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从事代理记账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个人和未经批准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属违法行为。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的企业;  

2.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六、严肃查处代理记账违法违纪行为  

对代理记账行业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和《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之规定以及黑名单制度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腾冲市财政局  

                                                            202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