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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0-7-/2020-0415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4-15 09: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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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会计人员管理的通知

腾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会计人员管理的通知

 

用人单位、会计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会计人员的管理,服务腾冲市会计改革,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全市2019年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现就会计人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范围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及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A类人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会计从业资格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属于A类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B类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三)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C类人员)。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

根据《人事部关于制止各地自行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办职〔19933号)等文件的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自1992年起只能通过国家组织的考试方可取得,1992年前通过考试、考评、评审等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然有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需通过国家组织的考试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评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需通过省级财政部门的评审取得。

会计人员在通过相应的考试、评审后可获得财政部统一印制下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级别一栏标注为“会计员”或“助理会计师”的统一视为初级,标注为“会计师”的统一视为中级。

(二)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其在会计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价,合格者授予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现有四个层级: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取得。

1.助理会计师。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所在单位授予。

2.会计师。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所在单位授予。

3.高级会计师。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评审后由所在单位授予。

4.正高级会计师。通过省级财政部门的评审后由所在单位授予。

会计人员在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时应由所有单位下发相应的文件或聘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作为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材料。

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授予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三、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管理

根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928号)要求,所有会计人员需在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yn.gov.cn/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但截止2020131日,全市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其他组织在内有2098名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平台上录入了个人信息,其中通过审核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的会计人员仅有602人。有部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无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平台上进行过信息采集。根据2019年初我局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取得的数据来分析,全市有成规模企业不少于7000家,按每家企业至少有一名会计人员(出纳)来计算,我市会计人员至少应有8000人以上。

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分为二类:一是未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或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二是因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动而未进行信息采集的,其中包含部份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领导干部。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会计人员管理重要的一环,是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登记等工作的基础;同时国家也将会计人员信息纳入大数据库和个人诚信档案,会计人员和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继续教育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应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包括ABC三类会计人员。应特别注意的是现阶段的继续教育登记是需要由会计人员或相关培训机构在信息采集平台上传相关数据,而上传相关数据登记的前提是会计人员必须在平台上完成个人信息采集。

为更好的指导全市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学习及登记,腾冲市财政局在2019611日下发了《关于开展腾冲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腾财发〔2019133),对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学习做了规范和指导。但在2019年只有极少数单位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到我局完成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申请和备案工作。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未按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申请和备案而导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数据审核不通过的,由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91号)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完成继续教育者,各级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将视为不具有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任用不具有从事会计工作能力和水平的人员作为单位会计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云南省财政厅在202018日公布了首批12家具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这12家机构具备了线下培训的资质,我局在腾冲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及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有需要的会计人员或单位可以直接联系相关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云南省财政厅正在开展云南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招标工作,待招标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中标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对本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情况进行自检自查,督促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并督促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完成2020年继续教育学习登记工作。腾冲市财政局将在今年的会计检查中增加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检查。

(二)请还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抓紧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已经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请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登记。会计人员个人信息如有以下变动,请在发生变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采集系统完成变更:

1.姓名;

2.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3.工作单位信息;

4.学历(学位)信息;

5.最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

6.所属行政区划;

7.其他个人信息。

以上信息发生变更,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应注意事项:

1.2020年新冠肺炎影响,暂缓发放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纸质证书,应试人员可通过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站查询验证系统查询本人取得的证书。相关人员可以使用电子证书截图作为最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2. 工作单位信息变更。工作单位所属行政区划在云南省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采集系统中提供新工作单位工作证明;工作单位所属行政区划从云南省变更到其他省市的,除在信息采集系统中提供新工作单位工作证明外,还应联系当地财政部门,在所属省市的信息采集系统中完成相关手续。

如因岗位调整、辞职或退休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不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在工作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系统提交户籍(居住地)证明并修改相关工作信息。相关人员信息在审核通过后仍在系统中保留,如重新开始会计工作只需登录系统后修改相关工作信息即可。

暂时不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不从事会计工作时间间隔为6个月以上或跨年。暂时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

(三)所属行政区划变更。在云南省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采集系统中提供新工作单位工作证明或户籍(居住地)变更证明。从云南省变更到其他省市的,除在信息采集系统中提供新工作单位工作证明或户籍(居住地)变更证明外,还应联系当地财政部门,在所属省市的信息采集系统中完成相关手续。

(四)由于现阶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请工作单位信息、所属行政区划发生跨省市变更的会计人员注意及时与调出、调入地的财政部门进行沟通,确保个人信息时效性。

(五)请各会计人员在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后注意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同时应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91号)的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避免因个人信息未及时变更、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等原因导致个人及所在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等行政处罚的发生。

如有问题,请向我局会计股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5-5182173

 

腾冲市财政局

20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