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035-8-/2020-0628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 2020-06-28 14:50:1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阙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0610日,沙坝中队接林草局交办有人在新华乡官接村佛堂岭干开挖过林地经查:属当事人阙某某在新华乡官接村佛堂岭干村集体林内开挖林地,用于扩修出入大团坡村民小组道路,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使用林地面积内无林木损失。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经林草批准,于2020615日将该案以腾林草罚立字[2020]128号林业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经查实,违法行为人阙某某经大团坡小组村民同意,于20205月份开始在新华乡官接村佛堂岭干村集体林地内开挖林地扩修道路,使用林地面积为253.4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使用林地面积内无林木损失,经调查该林地2011年划入省级公益林。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624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20]第131号给予阙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即:253.4平方米×20/平方米=5068元(交纳期限15日)。

违法行为人阙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