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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2020-0604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 2020-06-04 16: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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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穆某某滥伐林木案2020522日,沙坝中队执法人员在对2019年省级疑似违法第999号图斑进行核查。经查:属当事人穆某某在经得山主刘某某同意后,到五合乡鹿山村新中组张露水位岭干林地内采伐林木加工成楼板材和烧柴自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嫌滥伐林木。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经林草局批准,于2020522 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20]第 125号案件进行查处。

经查:属当事人穆某某在经得山主刘某某同意后,于201812月至20191月期间到五合乡鹿山村新中组张露水位岭干林地内采伐林木加工成楼板材和烧柴自用,采伐树种为栎类和云南松,共采伐栎类68株,活立木蓄积3.6立方米;云南松49株,活立木蓄积5.6立方米。合计117株,9.2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张露水位岭干林地为用材林。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61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20]第128号给予穆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117×5=585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栎类(硬阔叶)3.6立方米×80/立方米×5=1440元;云南松5.6立方米×150/立方米×5 =4200合计罚款5640元。

交款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穆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