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20-0429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16:0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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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滥伐林木案:2020年4月8日,沙坝中队执法人员对2019年省级第1052号图斑进行核查,经查:属当事人杨某某于2018年12月,在五合乡腊勐村李上组猪厂自己家林地内采伐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嫌滥伐林木。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经林草局批准,于2020年4月8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20]第111号案件进行查处。
经查:当事人杨某某于2018年12月,在五合乡腊勐村李上组猪厂自己家林地内采伐林木,将林木加工成烧柴自用。采伐树种为栎类,共115株,活立木蓄积为3.5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李上组猪厂林地属用材林。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4月24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20]第112号给予杨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115株×5倍=575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3.5立方米×60元/立方米×4倍=840元。
交款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