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20-0416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15:4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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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20年3月3日,沙坝中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段某某于2020年2月底,在新华乡太和村速庆组大牙坟开挖过林地取土,用于建设“美丽乡村”工程,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使用林地面积内无林木损失。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经林草局批准,于2020年3月9日将该案以腾林草罚立字[2020]第109号林业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经查实,违法行为人段某某于2020年2月底,在新华乡太和村速庆组大牙坟开挖过林地取土,用于建设“美丽乡村”工程,使用林地面积为360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4月14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20]第110号给予段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将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即:360平方米×11元/平方米=396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段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