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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2020-0416004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 2020-04-16 15: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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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冯某某滥伐林木案202043日,沙坝中队执法人员对2019年省级疑似违法第983号图斑进行核查,经查:属冯某某20187月份擅自到腾越镇勐连街村委会街子村民小组大夹山自己承包的林地内采伐林木,加工成椽子和板材自用。采伐树种为秃杉9株,活立木蓄积为2.7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嫌滥伐林木。大夹山林地为用材林。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经林草局批准,于202043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20]第108号案件进行查处。

经查:冯某某20187月份擅自到腾越镇勐连街村委会街子村民小组大夹山自己承包的林地内采伐林木,将林木加工成椽子和板材自用,共采伐秃杉9株,活立木蓄积2.7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414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20]第109号给予冯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9×5=45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2.7立方米×200/立方米×4= 2160元。

交款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冯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