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20-0416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15:4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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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擅自开垦林地案:2020年3月26日,固东中队对2019年省级疑似违法1359号涉林变化图斑进行核查,发现有人在新华乡官接村大团坡小组梁家沟林地内开垦过林地,经查:属邵某某在新华乡官接村大团坡小组梁家沟林地内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经林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20]第105号案件进行查处。
经查:属邵某某于2018年10月在新华乡官接村大团坡小组梁家沟林地内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使用林地面积为1287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构成了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4月6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20]106号给予邵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前,将违法开垦的林地恢复原状;
2.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287平方米×5元/平方米=6435.00元)。交款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邵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