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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2020-0327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 2020-03-27 16: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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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尹某达滥伐林木案2020318日,沙坝中队执法人员在对2019年省级第1275号图斑进行核查时,经查:尹某达经山主尹某某同意后在蒲川乡清河村尹家寨组横路洼林地内采伐过林木,将林木加工成薪柴自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存在滥伐林木的嫌疑。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经林草局批准,于2020318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20]第67号案件进行查处。

经查:属尹某达经山主尹某某同意后,于201811月至20194月期间,到蒲川乡清河村尹家寨组横路洼尹某某家林地内采伐林木加工成薪柴自用,采伐树种为栎类,共102株,活立木蓄积为9.2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325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20]第67号给予尹某达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102×5=510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栎类9.2立方米×100/立方米×5= 4600元。

交款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尹某达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