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20-0325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11: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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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擅自开垦林地案:2020年3月13日,沙坝中队执法人员在对2019年省级疑似违法第1505、1513号图斑进行核查,经查:属杨某某在团田乡曼弄村中寨组大昌坡林地内采伐林木、开垦林地种植茯苓,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经林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20]第53号案件进行查处。
经查:属杨某某经山主黄某某和陈某同意后,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团田乡曼弄村中寨组大昌坡林地内采伐林木、开垦林地种植茯苓。采伐云南松活立木蓄积8.5立方米,已办理过11立方米蓄积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使用林地面积为1454.06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构成了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3月20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20]第53号给予杨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个月内,将擅自开垦的林地恢复原状;
2、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4元的罚款,即:1454.06平方米×4元/平方米= 5816.24元。
交款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