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20-0320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09:14:55 |
文号 | 浏览量 | 16 |
杨某某滥伐林木案:2020年3月5日,沙坝中队执法人员在对2019年省级第1607号图斑进行核查时,发现有人在腾冲市团田乡燕寺村汉坝寨组长岭干林地内采伐过林木,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经林草局批准,于2020年3月5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20]第33号案件进行查处。
经查:属杨某某经山主滕某某同意后,于2018年11月份在团田乡燕寺村汉坝寨组长岭干林地内采伐林木,加工成烧柴自用。采伐树种为栎类,共计330株,活立木蓄积为12.1立方米,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3月12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20]第33号给予杨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330株×5倍=1650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栎类12.1立方米×70元/立方米×5 倍= 4235元。
交款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