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20-0312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10:49:37 |
文号 | 浏览量 |
孙某某滥伐林木案:2020年3月3日,沙坝中队执法人员在对2019年省级第1632号图斑进行核查时,发现有人在腾冲市团田乡后库村小荒田组灰坡林地内采伐过林木,存在超出采伐证准采数量采伐林木。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经请示林草局批准,于2020年3月3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20]第31号案件进行查处。
经查:属孙某某经山主朱某某同意后,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团田乡后库村小荒田组灰坡朱某某家林地内采伐林木,将林木加工成烧柴自用。采伐树种为栎类,采伐栎类共404株,活立木蓄积为21.2立方米,其中办理一份活立木蓄积为9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证,准采树种为栎类,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准采数量采伐活立木蓄积12.2立方米。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3月9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20]第31号给予孙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404株×5倍=2020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栎类12.2立方米×70元/立方米×5 倍= 4270元。
交款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孙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