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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2020-0309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 2020-03-09 15: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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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邹某某滥伐林木案2020226日,沙坝中队执法人员在对2019年省级第781号图斑进行核查时发现有人在芒棒赵云(营)村寨子头小组家右下边林地内采伐过林木,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经请示林草局批准沙坝中队于2020226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20]第24号案件进行查处。

经查:属邹某某经山主刘某某同意后,于20179月至20183月期间在芒棒镇赵云(营)村寨子头小组家右下边刘某某家林地内采伐过林木,将林木加工成民用材自用,采伐树种为华山松,共采伐11株,活立木蓄积为5.787 立方米,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34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20]第24号给予邹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11×5=55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华山松5.787立方米×300/立方米×5 = 8680.5元。交款期限15

违法行为人邹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