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19-1217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15:5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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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9年11月28日,沙坝中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内进行资源林政管理巡查时,发现有人在芒棒镇马家村委会姚家沟小组林地内开挖过林地,沙坝中队将该案报送至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林草局安排沙坝中队前往调查。经查:属当事人杨某某在芒棒镇马家村姚家沟小组两岔河处开挖林地采沙出售,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沙坝中队于2019年12月2日将该案以腾林草罚立字[2019]第129号林业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经查实,因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芒棒镇马家村姚家沟小组两岔河姚某某家林地内开挖林地采沙出售,使用林地面积为351平方米,林种类别为商品林,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2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以腾林草罚决字[2019]第141号给予杨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将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9元的罚款,即:351平方米×19元/平方米=6669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