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19-1129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17: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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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9年11月14日,沙坝中队执法人员在辖区的资源林政管理巡查时,发现有人在芒棒镇红豆树村林地内开挖过林地,沙坝中队将该案报送至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局安排沙坝中队前往调查。经查:属吴某某在芒棒镇红豆树村委会河底小组叶家烂地开挖林地采沙,用于出售给工程施工队,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请示局领导,我中队于2019年11月21日将该案以腾林草罚立字[2019]第123号林业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经查实,因违法行为人吴某某于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在芒棒镇红豆树村委会河底小组叶家烂地与孙某某购买的林地内开挖林地采沙用于出售给工程施工队,使用林地面积为272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11月28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19]第135号给予吴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将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9元的罚款,即:272平方米×19元/平方米=5168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