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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2019-1025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 2019-10-25 16: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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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云南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9929日,腾冲市新华林业工作站在资源林政管理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新华乡中心村街子小组内开挖过林地,并将该案报送至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林草局安排沙坝中队前往调查。经初查:属云南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在新华乡中心村街子小组象脑山处开挖林地采土石,但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109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19]第111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因云南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中标新华乡老街道改造工程,需要土石填平街道路面,20199月下旬,该公司经得山主同意后在新华乡中心村街子小组象脑山处开挖林地采土石,使用林地面积171.92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该地块为用材林。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201910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以腾林草罚决字[2019]第121号给予云南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即:171.92平方米×18/平方米=3094.56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