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19-0525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9-05-25 09:26:59 |
文号 | 浏览量 |
吴某某滥伐林木案:2019年5月10日,腾冲市芒棒林业工作站在资源林政管理巡查时,发现有人在芒棒镇城河村坪场上组王家地采伐过林木,经查:属吴某某经杨某某同意,于4月2日在芒棒镇城河村坪场上组王家地杨某某家林地内采伐过林木,部分树种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5月14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19]第41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吴某某于2019年4月初向山主杨某某购买了芒棒镇城河村坪场上组王家地的林地,并于2019年4月2日采伐了林木,将林木加工成装围料自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核实,采伐树种:云南松40株,活立木蓄积12.96立方米已经办理过采伐证。采伐桤木(软阔叶)16株、活立木蓄积为4.54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5月22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19]第44号给予吴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16株×5倍=80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4.54立方米×180元/立方米×4倍= 3268.8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