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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2019-0525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 2019-05-25 09: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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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吴某某滥伐林木案2019510日,腾冲市芒棒林业工作站在资源林政管理巡查时,发现有人在芒棒镇城河村坪场上组王家地采伐过林木,经查:属吴某某经杨某某同意,于42日在芒棒镇城河村坪场上组王家地杨某某家林地内采伐过林木,部分树种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514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19]第41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吴某某20194月初向山主杨某某购买了芒棒镇城河村坪场上组王家地的林地,并于201942日采伐了林木将林木加工成装围料自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核实,采伐树种:云南松40株,活立木蓄积12.96立方米已经办理过采伐证。采伐桤木(软阔叶)16株、活立木蓄积为4.54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522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19]第44号给予吴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16×5=80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4.54立方米×180/立方米×4= 3268.80期限15。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