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19-0525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9-05-25 09:2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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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9年5月6日,腾冲市沙坝国有林场执法人员对盈河林区的资源林政管理巡查时,发现有人在盈河林区大阳场、梨树坡头的国有林地内开挖过林地,沙坝国有林场将该案报送至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领导安排沙坝中队前往调查。经初查:属明某某在沙坝国有林场盈河林区大阳场、梨树坡头林地内扩修路,但未办理采伐林木审批手续,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5月8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9]第39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违法行为人明某某带领村民到北海乡双坡村委会麻场组本小组承包地(荞地)内发展种植花椒树,因为原有的老路不方便运输,决定对从麻场组至承包地(荞地)之间的老路进行扩修,明某某于2019年4月在修路至腾冲市沙坝国有林场盈河林区大阳场、梨树坡头时擅自在国有林地内扩修道路,使用林地面积408.70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该地块为人工乔木林。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5月23日以腾林罚决字[2019]第41号给予明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408.70平方米×10元/平方米=4087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明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