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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2019-0428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 2019-04-28 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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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某某滥伐林木案201948日,腾冲市沙坝国有林场执法人员对盈河林区的资源林政管理巡查时,发现有人在盈河林区白洋箐的国有林地内采伐过林木,沙坝国有林场将该案报送至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林草局安排沙坝中队前往调查。经初查:属张某某在沙坝国有林场盈河林区白洋箐林地内采伐承包种植草果地边的林木,但未办理采伐林木审批手续。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416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19]第35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因违法行为人某某在腾冲市沙坝国有林场盈河林区白洋箐国有林内承包种植草果,自己感觉承包种植的草果地边林木遮阴密度大,影响草果生长。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201946日擅自到沙坝国有林场盈河林区白洋箐承包种植的草果地边采伐林木,采伐栎木28株、活立木蓄积3.13立方米。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20194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以腾林草罚决字[2019]第37号给予张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28×5=140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3.13立方米×80/立方米×4 = 1001.6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