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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2019-0428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 2019-04-28 09: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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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某某滥伐林木案201945日,沙坝中队在新华乡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新华乡新山社区外坝角薄刀岭干、横山头采伐过林木。经查:某某在新华乡新山社区外坝角薄刀岭干、横山头与山主赵某某购买的林地采伐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410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19]第31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董某某20192月初向山主赵某某购买了新华乡新山社区外坝角薄刀岭干、横山头的林地,并于20193月初采伐了林木,将林木加工成薪柴自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测量、核实,采伐树种:栎类(硬阔叶),采伐株数:314株、活立木蓄积为10.80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422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19]第33号给予董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314×5=1570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10.80立方米×60/立方米×5 = 324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董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