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19-0428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9-04-28 09:0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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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滥伐林木案:2019年4月5日,沙坝中队在新华乡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新华乡新山社区外坝角薄刀岭干、横山头采伐过林木。经查:属董某某在新华乡新山社区外坝角薄刀岭干、横山头与山主赵某某购买的林地采伐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4月10日将该案立为腾林草罚立字[2019]第31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董某某于2019年2月初向山主赵某某购买了新华乡新山社区外坝角薄刀岭干、横山头的林地,并于2019年3月初采伐了林木,将林木加工成薪柴自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测量、核实,采伐树种:栎类(硬阔叶),采伐株数:314株、活立木蓄积为10.80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4月22日以腾林草罚决字[2019]第33号给予董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314株×5倍=1570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10.80立方米×60元/立方米×5 倍= 324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董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