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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2019-0417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 2019-04-17 08: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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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9328日,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沙坝中队在林政资源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新华乡新山村岭干组开挖林地,经查:属杨某某在新华乡新山村岭干组薄刀岭干与山主罗某某租用的林地内采挖硅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42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9]第26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杨某某2019322日至28日期间在新华乡新山村岭干组薄刀岭干与山主罗某某租用的林地内采挖硅石,使用林地面积为793.73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20194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以腾林罚决字[2019]第28号给予杨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

2.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793.73平方米×15/平方米=11905.95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