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18-1213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12-13 09:1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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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8年11月23日,沙坝稽查中队受腾冲市林业局交办,对沙坝国有林场关坡林区牛角山(弯山)林地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在沙坝国有林场承包种植草果的张某某把原有的老路进行了扩宽改造,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腾冲市林业局于2018年11月26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8]第195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张某某为了平时出进方便,使拉运草果的三轮摩托能够顺利通过,于2018年6月至11月,擅自把沙坝国有林场关坡林区牛角山原有老路进行了扩宽改造,扩宽道路使用林地面积为178.5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2018年1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212号给予张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将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恢复原状;
2.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78.5平方米×10元/平方米=1785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