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18-1205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12-05 10:3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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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违法开垦林地案:2018年11月13日,沙坝中队执法人员对图斑林地变化进行现地核查,发现有人在五合乡腾朗村王家寨小组吴家坟大坡林地内开垦过林地,经我中队调查:属王某某在五合乡腾朗村王家寨小组吴家坟大坡自己家林地内开垦林地种植重楼,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腾冲市林业局于2018年11月13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8]第185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王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五合乡腾朗村王家寨小组吴家坟大坡自己家林地内开垦林地种植重楼,开垦林地有两块,道路经过的地方有一块,面积为1670.6平方米,路上方还有一块,面积为1275平方米,合计开垦林地面积为2945.6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11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202号给予王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个月内,将违法开垦的林地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2945.6平方米×5元/平方米=14728元。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自觉履行处罚,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缴纳罚款14728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向违法行为人王某某送达了各项法律文书和缴款单据,并告知当事人王某某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个月内,将违法开垦的林地恢复原状,当事人承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恢复林地、种植苗木,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当事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