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06_B/2018-073102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07-31 10:39: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实施机关
保山市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保山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申请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与所申请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资金、场地和合法的种源来源渠道。
(二)须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云南省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3、《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4、《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及新办证申请表(申请单位填写)》;
5、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合法经营承诺书;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使用场地证明材料;
9、资金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10、兽医资格证复印件;
11、防逃逸设施材料及照片;
12、使用场地及设施照片;
13、引种证明、引种买卖协议及引种单位驯养繁殖证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腾冲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腾冲市林业局初审后,由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保山市政务中心,由政务中心转保山市林业局审批;
(二)保山市林业局经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
(一)13个工作日内。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评审、论证时间自书面通知申请人之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