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06_B/2018-073102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07-31 10:32:51 |
文号 | 浏览量 |
一、事项名称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二、受理范围
“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十种(类)”人工繁育许可审核,除以上十类之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扶持办法,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一)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三)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一) 野生动物资源不清;(二) 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三) 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云南省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云南省林业厅2008年第1号公告 2008年2月18日起施行)第八条:“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须按照批准的种类开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种类、地点、法人代表等内容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养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需如实填写《云南省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备案登记表》,经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护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许可证自行作废。”
四、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所申请驯养繁殖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合法。
(二)须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4、引种证明、引种买卖协议及引种单位驯养繁殖证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使用场地证明材料;
7、资金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8、兽医资格证复印件;
9、使用场地照片;
10、防逃逸设施材料及照片;
11、野生动物繁育可行性报告;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腾冲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经腾冲市林业局初审后,由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保山市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转保山市林业局审核;
(二)保山市林业局审核合格后,由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三)省林业厅对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受理地点
(一)受理地点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云南省林业厅4号楼1层大厅。
(三)交通方式
市内可乘坐以下公交线路,在野生动物园站下车,向东步行200米可抵达:
1.北市区车场--沣源路中段(云南野生动物园)--溪麓南郡小区:150路;
2.小菜园立交--云南野生动物园:241路;
3.翠湖南路--云南野生动物园:235路;
4.董家湾东---云南野生动物园--昆明玉器城:249路。
八、申请材料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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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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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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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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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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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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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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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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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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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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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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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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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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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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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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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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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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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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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下载附表,填写完整,包括申请人签名、公章、日期,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必须同时签字盖章。
注:申请养殖的动物必须精确到物种,写全物种拉丁文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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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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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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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证明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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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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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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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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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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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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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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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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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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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文件、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说明书、引种协议或意向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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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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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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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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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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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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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租赁使用土地的需提供与土地产权单位签署的使用合同和产权单位的土地权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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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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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有效文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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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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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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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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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的人员,应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其技术能力的职称、资格等证明,包括必要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等;同时提供说明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雇佣合同、劳动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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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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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驯养繁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以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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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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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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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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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能够说明拟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场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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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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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以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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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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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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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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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以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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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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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变更和增项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谱系档案建立、标记标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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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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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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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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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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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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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的,需刊载作废声明的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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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遗失的,须在州市级以上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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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九、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如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3个月内完成,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
(一)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云南省林业厅4号楼1层大厅。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871-65011362。
3.网络咨询
(1)云南省林业厅网站(http://www.ynly.gov.cn/)—办事指南—行政审批;
(2)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yn.gov.cn/yns/home)-网上办事-监督投诉-网上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云南省林业厅4号楼1层大厅)。
(2)网络提交
网址: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yn.gov.cn/yns/home—网上办事—受理机构—省林业厅)。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网络提交
时间不限。
(二)受理
1.受理决定
(1)行政许可相对人到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递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2)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窗口人员根据初步审核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4)材料齐全的情况将材料送达分管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办理意见。
(5)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情况下,窗口人员必须当场告知行政许可相对人,不予接受材料。
(6)受理中心根据业务部门的办理反馈意见,出具相关通知并告知行政许可相对人。
2. 审批发证
云南省林业厅在材料齐全同意办理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并通知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领取;材料不齐全时,行政许可相对人自接到相关通知后15个工作日需按要求补充材料否则退件;不符合办理要求时,按相关规定办结。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提交
申请人可致电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电话:0871-65011362)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2)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yn.gov.cn/yns—网上办事—受理机构—省林业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云南省林业厅审核意见书》、《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云南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审批结果将在云南省林业厅网站 “公示公告”栏目中公布。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1.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云南省林业厅驻厅纪检监察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
2.电话投诉
投诉电话:(0871)65011414。
3.网上投诉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http://zwfw.yn.gov.cn/yns/home)-网上办事-监督投诉-网上投诉。
4.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林业厅驻厅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邮政编码:650224。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违法行为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十四、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十五、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云南省林业厅网站下载(http://www.ynly.gov.cn—办事指南—行政审批)或在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窗口直接领取。
附 件
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1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