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06_B/2018-0704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07-04 11:3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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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8年6月6日,沙坝稽查中队受腾冲市林业局交办,对97291号图斑林地变化进行现地核查,经调查属黄某某在蒲川乡龙朝社区水井洼组罗家坟处开挖林地建盖简易房屋和种植黑木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腾冲市林业局于2018年6月10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8]第52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黄某某于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在蒲川乡龙朝社区水井洼组罗家坟处开挖林地建盖简易房屋和种植黑木耳,使用林地面积为500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55号给予黄某某如下处罚:
1.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种植树木;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500平方米×10元/平方米=500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