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06_B/2018-062100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06-21 08:5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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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8年6月3日,沙坝稽查中队受腾冲市林业局交办,对92507号图斑林地变化进行现地核查,经调查属周某某在蒲川乡曼朵社区曼朵一组桥头起坟处李某某家林地内采挖沙子出售,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腾冲市林业局于2018年6月6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8]第46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7年5月,在蒲川乡曼朵社区曼朵一组桥头起坟处李某某家林地内采挖沙子出售,采挖林地面积为850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49号给予周某某如下处罚:
1.限期恢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撒播草籽、种植树木;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850平方米×10元/平方米=850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