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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06_B/2018-0621004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 2018-06-20 08: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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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某某滥伐林木案2018523日,沙坝中队接到举报,称有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证在芒棒镇红豆树村河底小组处采伐过林木。经核实,举报属实,腾冲市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沙坝中队于2018524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8]第39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属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芒棒镇红豆树村河底小组康家坟自己家林地内采伐林木加工成楼板和椽子料自用。采伐桤木(软阔叶)5株,活立木蓄积1.80立方米;西南桦(软阔叶)5株,活立木蓄积1.56立方米;云南松37株,活立木蓄积6.04立方米,共计:采伐林木47株,活立木蓄积9.40立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于20185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42号给予杨某某如下处罚: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林木(即:47×5=235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西南桦、桤木(软阔叶)3.36立方米×150/立方米×5=2520元;云南松6.04立方米×100/立方米×5=3020元,共计罚款554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