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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06_B/2018-0621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 2018-06-20 08: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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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8525日,沙坝中队受腾冲市林业局交办,对41943号图斑林地变化进行现地核查经调查属杨某某在新华乡新山社区岭干小组倒上坡处开挖林地(茶地)建盖猪圈,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腾冲市林业局于2018528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8]第42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杨某某2015-20172月期间,在新华乡新山社区岭干小组倒上坡处开挖使用林地建盖猪圈,使用林地面积为647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20186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45号给予杨某某如下处罚:

1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种植树木;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647平方米×10/平方米=6470(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