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06_B/2018-0621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06-20 08:5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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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8年5月25日,沙坝中队受腾冲市林业局交办,对41943号图斑林地变化进行现地核查。经调查,属杨某某在新华乡新山社区岭干小组倒上坡处开挖林地(茶地)建盖猪圈,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腾冲市林业局于2018年5月28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8]第42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杨某某于2015年-2017年2月期间,在新华乡新山社区岭干小组倒上坡处开挖使用林地建盖猪圈,使用林地面积为647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45号给予杨某某如下处罚:
1.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种植树木;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647平方米×10元/平方米=647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