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06_B/2018-0621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06-10 08:5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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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8年5月,接上级通知开展2018年卫片图斑核查工作,2018年6月1日,猴桥林政稽查中队在核查中和镇东坪村小垫地脚的图斑过程中,发现韦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1日,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在中和镇东坪村小垫地脚林地内采石,涉嫌违法。腾冲市林业局于当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8]第43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共计占用林地面积1566.7平方米(2.35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于2018年6月7日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46号给予韦某某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种植树木、撒播草籽;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5667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韦某某于2018年6月7日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并在开挖范围内播撒了草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