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06_B/2018-0621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06-10 08:4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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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8年5月,接上级通知开展2018年卫片图斑核查工作,2018年5月28日,猴桥林政稽查中队在核查猴桥镇上街社区洪家寨大柴堆的图斑过程中,发现洪某某于2017年12月初,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在猴桥镇上街社区洪家寨大柴堆林地内扩路,涉嫌违法。腾冲市林业局于当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8]第40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共计占用林地面积306平方米(0.459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于2018年6月5日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43号给予洪某某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种植树木、撒播草籽;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306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洪某某于2018年6月5日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并在开挖范围内播撒了草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