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06_B/2018-0615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06-11 14:53:14 |
文号 | 浏览量 |
赵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8年5月19日,沙坝中队受腾冲市林业局交办,对92131号图斑林地变化进行现地核查,经调查属赵某某在团田乡曼弄村曼掠组松坡处开挖使用林地建房,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腾冲市林业局于2018年5月22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8]第36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赵某某于2014年-2016年期间,在团田乡曼弄村曼掠组松坡处开挖使用林地建房,使用面积为674平方米,办理了集体土地证,批准建房面积200平方米,超出批准建房面积使用林地474平方米。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5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39号给予赵某某如下处罚:
1、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种植树木;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474平方米×10元/平方米=474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赵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