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06_B/2018-0504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05-04 09:32:59 |
文号 | 浏览量 |
段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8年4月20日,腾冲市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沙坝中队受腾冲市林业局交办,对五合乡象山村林地变化图班(33384号)进行核查。接到通知后,沙坝中队执法人员于当日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属段某某在五合乡象山村回龙组大松园处开挖过林地修路,并且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腾冲市林业局于2018年4月20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8]第33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段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中标修五合乡象山村至马蹄寨的道路,原计划在老路上进行硬化,2017年2月份路面硬化到象山村回龙组大松园处时,由于该路段坡面比较陡,并且有塌方现象,无法在老路上进行硬化,因此决定开挖一些林地进行路面调整,但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使用林地面积为2161平方米。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4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36号给予段某某如下处罚:
1、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撒播草籽、树木种籽;
2、并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2161平方米×10元/平方米=2161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段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