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06_B/2018-0327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03-27 14:33:55 |
文号 | 浏览量 |
段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违法行为人段某某,于2018年2月下旬至2018年3月3日期间,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在中和镇大村社区下村联队横岭岗脚林地内采挖石料。腾冲市林业局于2018年3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中和镇大村社区下村联队横岭岗脚林地内采挖石料,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请调查落实。腾冲市林业局立即安排人员前往调查,举报属实,当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8]第17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共计占用林地面积324.24平方米(0.486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于2018年3月12日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19号给予段某某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3242.4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段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并在开挖范围内播撒了草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