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035-8-06_B/2018-0327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 2018-03-27 14:33:55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段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违法行为人段某某,于20182月下旬至201833日期间,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在中和镇大村社区下村联队横岭岗脚林地内采挖石料。腾冲市林业局于201833日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中和镇大村社区下村联队横岭岗脚林地内采挖石料,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请调查落实。腾冲市林业局立即安排人员前往调查,举报属实,当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8]第17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共计占用林地面积324.24平方米(0.486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于2018312日以腾林罚决字201819给予某某下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3242.40(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段某某2018319日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并在开挖范围内播撒了草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