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06_B/2018-032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02-21 10:05:16 |
文号 | 浏览量 | 4 |
杨某某滥伐林木案:2018年1月30日,腾冲市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沙坝中队在芒棒镇城河村巡查时发现,有人在芒棒镇城河村的林地内采伐过林木,经调查,当事人是杨某某,在查看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发现杨某某出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批准许采伐树种与实际采伐的树种不相符、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数量不相符。2018年1月31日,腾冲市林业局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8]第10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杨某某于2018年1月28日,到芒棒镇城河村委会坪场下社小组大园(小地名)自己家林地内采伐林木加工成房架材自用,采伐树种为:采伐杉木25株,西南桦(软阔叶)3株,橲树(软阔叶)9株,共采伐林木37株、活立木蓄积为6.21立方米。其中杉木3.72立方米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西南桦(软阔叶)1.78立方米、橲树(软阔叶)0.71立方米,合计2.49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2018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12号给予杨某某如下处罚: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林木(即:12株×5倍=60株)2. 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即: 西南桦(软阔叶)1.78立方米×200元/立方米×2倍=712元;橲树(软阔叶)0.71立方米×100元/立方米×2倍=142元,合计罚款:854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