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06_B/2018-032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01-12 1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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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滥伐林木案:2017年12月27日,腾冲市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新华乡新山村下寨中滚塘林地内采伐林木”。经核实,举报属实。 2017年12月28日,腾冲市林业局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7]第118号案件进行调查。2017年12月21日,赵某某经得林木所有人同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新华乡新山村下寨中滚塘(小地名)采伐林木加工成烧柴自用,采伐树种为:栎类(硬阔叶),采伐株数为185株,采伐活立木蓄积为12.90立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2018年1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2号给予赵某某如下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林木(即:185株×5倍=925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栎类(硬阔叶)12.90立方米×150元×5倍=9675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赵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