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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06_B/2018-032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 2018-01-12 09: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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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杨某某滥伐林木案:20171227腾冲市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新华乡新山村下寨中滚塘林地内采伐林木。经核实,举报属实在查看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发现杨某某出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批采伐树种与实际采伐的不符合。20171227日,腾冲市林业局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7]第117号案件进行调查。杨某某在只办理了少量云南松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1216日至26日擅自到新华乡新山村下寨中滚塘的林地内采伐林木,采伐树种为云南松7株,蓄积1.65立方米(已办理采伐证);栎类(硬阔叶)222株,活立木蓄积13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2018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2018]第1号给予杨某某如下处罚:1. 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林木(即:222×5=1110株);2. 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栎类(硬阔叶)13立方米×150/立方米×5=975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