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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120060-4-/2022-0126006 发布机构 腾冲市信访局
公开目录 信访须知 发布日期 2022-01-26 17: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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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须知

群众信访须知

 

  (一)群众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关于信访人数的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经过复核程序后,各级对该同一事项的信访均不再受理。

  (四)提出信访事项必须实事求是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群众信访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发生的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对信访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信访人违反信访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