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3-1-06_C/2021-0101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审批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15:49:02 |
文号 | 浏览量 |
取水许可
办事指南(简要版)
一、受理范围和设定依据
腾冲市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及延续、变更许可(取水许可):(1)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2)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污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令第15号)
二、审批条件
新办取水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3)取水许可申请书经审批同意;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合格;
2.新办取水许可不予批准的情形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条 《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3)行政法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
(二)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三)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
(四)在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
(五)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
(六)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七)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4)《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和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和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和地下水禁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3.申请取水许可延续准予批准条件:
(1)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取水许可变更的准予批准条件:
(1)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5. 取水许可注销条件:
(1)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腾冲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窗口:腾冲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水务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可乘座1、4、5、6、9、10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申请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依申请延续
| 注销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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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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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验)、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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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原件(验)、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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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 原件(验)、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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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原件(验)、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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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原件(验)、复印件
| 纸质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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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原件(验)、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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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原件(验)、复印
| 纸质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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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取水许可证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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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取水工程验收报告
| 原件
| 纸质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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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原件
| 纸质
|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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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 原件(验)、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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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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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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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 原件(验)、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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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取水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18 | 取水权转让批准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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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2、属地下水取水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等内容的施工报告;3.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4.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5、.纸质文字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六、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审批结果:取水许可证
送达方式: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直接领取
领取地址:腾冲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75-5135481
监督电话: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5-5155689
咨询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水务窗口
投诉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政务服务管理局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直接领取: 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腾冲市水务局窗口直接领取。